
合同訴訟的一審流程
1.起訴
合同糾紛起訴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同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了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法律保護的訴訟行為.
(1)起訴的實質條件: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的形式要件.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的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下列內容:①當事人的有關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如果有代理人的,需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②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④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者蓋章.法律在規定書面起訴的同時,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對于原告書寫起訴狀困難的,又規定了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審查與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訴狀后,予以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立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人從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對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次日起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開庭審理前的準備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當然提出答辯狀是被告的訴訟權利,是否行使,由其自己決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被告提出答辯的,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告知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書中告知原告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在應訴通知書中告知被告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也可以口頭告知.
(3)依法組成合議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就應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加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訴訟當事人.
4.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開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出示書證、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勘察筆錄.法庭辯論終結,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開庭審理后,可能因為出現某些法定情形而造成無法繼續開庭,需要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發出開庭審理的通知后,或者在開庭審理時,由于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造成無法開庭或者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因而被迫推遲開庭日期或暫停庭審,改期進行.延期審理和開庭中的休庭不一樣.休庭是在正常的訴訟程序中出現的一種情況,是開庭的暫時休息.例如案件不能在一次審理中完成,休庭一段時間以便安排在第二天或哪一天繼續審理.延期審理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只有出現了法律規定的原因,才能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主要在遇到下列情況時發生:(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開庭審理后,在訴訟進行中,可能因出現某些法定情形導致訴訟程序暫時中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中止的情形有:(1)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2)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其是否參加訴訟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5)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其他應中止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