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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在離婚訴訟中,一方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就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他人,顯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種觀點認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部分無效,而非全部無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額也包含妻子的份額,他人所獲贈財產中有一半為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分自身份額的意思表示應為真實,他人可他人可
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
韋律師解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但未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無法確定一方的份額一定是一半.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根據實際情況,男方也許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額是未定的.
因此,夫妻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