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夫妻雙方結婚后,男方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罰,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堅決不同意,并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寫了保證書稱:“我今后保證和女方和好如初,不出現任何對不起女方的事情,如果出現,放棄所有家產.”但在女方撤回離婚訴訟不久,男方又因在娛樂按摩場所嫖娼,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罰款3千元.女方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按保證書履行,男方翻悔不同意.請問這種保證書有效嗎?
韋律師解答: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證書是男方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寫下的,系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應當預料到如果再做出對不起女方的事情,離婚時不應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該保證書既體現了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會道德的標準,故該保證書對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部分法院及法官對此持相反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