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通則的實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的民事、經濟糾紛和事件的范圍不斷擴大.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類:
第一類是婚姻家庭糾紛.包括離婚、離婚的財產糾紛、戀愛引起的財物糾紛、撫育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解除同居關系(起訴時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或不符合其他結婚條件)糾紛、析產糾紛、分割糾紛、賠償金、補助金、保險金糾紛.
第二類是房屋糾紛.包括房屋確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使用權糾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代管糾紛、房屋典當回贖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換房糾紛、退出強占公房糾紛、拆除違章建筑糾紛、房屋附著(定著)糾紛等.
第三類是繼承遺產糾紛.包括繼承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遺贈受領糾紛、分享遺產糾紛、確認喪失繼承權糾紛.
第四類是債務糾紛.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抵押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追還不當得利糾紛、追還定金糾紛、無因管理索賠糾紛、帳務糾紛等.
第五類是人身、財產權糾紛.包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財物損壞賠償糾紛、追還財產糾紛、違約金糾紛、要求消除危險糾紛、恢復財產原狀糾紛、排除妨礙糾紛、醫療事故處理糾紛等.
第六類是土地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宅基地界址糾紛、宅基地附著(定著)物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
第七類是相鄰關系糾紛.包括采光糾紛、通風糾紛、通道使用糾紛、排水糾紛、排隊竹木妨害糾紛、噪音糾紛等.
第八類是其他財物權糾紛.包括山林糾紛、水利糾紛、樹林、竹園產權糾紛、財物權屬糾紛.
第九類是人身權糾紛.包括侵犯姓名權(名稱權)、侵犯肖像權、侵犯名譽權、侵犯榮譽權等引起的糾紛.
第十類是知識產權糾紛.包括著作權糾紛、發現權糾紛、發明權糾紛等.
第十一類屬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包括選民資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撤銷死亡宣告、撤銷失蹤宣告、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無主財產、不服指定監護、撤銷監護人資格等.
第十二類是上述十一類不能包括進去的其他糾紛或事由. 經濟糾紛可以訴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類:
(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1.購銷合同糾紛;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
4.供用電合同糾紛;
5.倉儲保管合同糾紛;
6.承包合同糾紛;
7.聯營合同糾紛;
8.運輸合同糾紛;
9.借款合同糾紛;
10.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1.財產租賃合同糾紛;
12.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14.外貿代理合同糾紛;
15.行紀合同糾紛;
16.居間合同糾紛;
17.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二)技術合同(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的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包括:
1.技術開發合同糾紛;
2.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
3.專利申請權轉讓糾紛;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6.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7.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三)涉外涉港澳臺經濟合同糾紛,包括國內企業或經濟組織與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訂立的經濟合同的糾紛.具體包括:
1.補償貿易合同糾紛;
2.來料加工合同糾紛;
3.來件裝配合同糾紛;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6.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7.勞務合同糾紛;
8.購銷合同糾紛;
9.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0.信貸合同糾紛;
11.技術引進、出口合同糾紛.
(四)工業產權糾紛.(包括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專利、商標糾紛案件).
1.商標侵權糾紛;
2.商標許可合同糾紛;
3.專利權屬糾紛;
4.專利申請權糾紛;
5.專利使用費糾紛;
(五)經濟損害賠償糾紛.包括法人之間或法人為一方當事人在生產流通領域因侵權行為發生的損害賠償糾紛案.具體包括:
1.財產所有權損害賠償糾紛(限于法人與法人之間);
2.食品衛生方面的損害賠償糾紛;
3.藥品損害賠償糾紛;
4.環保損害賠償糾紛;
5.虛假廣告損害賠償糾紛;
6.產品責任糾紛;
7.侵犯非專利技術成果權糾紛.
(六)勞動糾紛.包括:
1.勞動合同爭議;
2.除名爭議;
3.辭退爭議;
4.開除爭議.
(七)企業破產事件.包括宣告企業破產案件和企業財產清償案件.
(八)票據糾紛.包括:
1.股票糾紛案件;
2.債券糾紛案件;
3.其他票據糾紛案件.
(九)其他糾紛或事由(上述不能包括而又必須另立案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