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新的證據.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