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調解之前,裁定一方當事人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以解決這方當事人生產、生活之急需,在該裁定生效后,若當事人不先予給付,人民法院可依據裁定予以強制執行,這就是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只能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形式可以是金錢、實物或者保證人擔保.擔保的目的在于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因申請人申請錯誤,使被申請人受到損失.如果申請人最后敗訴,不僅要把先予執行的財物如數歸還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但是,雖然申請人敗訴,但并沒有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申請人除如數返還先予執行的財物外,不負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㈠適用先予執行的案件應當是:①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訴訟;②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㈡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㈢不先予執行將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㈣只能由原告提出先予執行申請,包括本訴原告、反訴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㈤被申請人必須有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