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使當事人盡快實施申請執行的權利,加速民事流轉,法律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執行的期限,因執行根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申請或者移送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或者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上述期限不是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而是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本次應履行的義務的申請執行期限.
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執行回轉的裁定,其申請或者移送執行期限同于人民法院判決書和調解書的申請期限.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也應立即執行.申請執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調解書,以及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也有期限限制,同于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期限.申請執行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如果行政法規沒有特別規定,其申請執行期限也同于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