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律師事務所律師好
離婚案件中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如何認定?
離婚案件中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如何認定?
南京離婚律師解析:很多離婚案件中會涉及到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認定及區分和分割問題,原則上在時間點上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點作為基本的節點,而是否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則有許多條件加以限定,例如:婚前股票產生的收益是否屬于婚前財產、婚前購買房產的租金則屬于婚后共同財產,本案中,由于原告就其提出的部分財產屬于婚前財產,但是自己又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而被告又否認的情況下,該訴訟請求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案情簡介:原告xxx某某訴稱,原、被告系自由戀愛,2005年12月26日登記手續,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經濟問題等雙方產生矛盾,被告經常漫罵、毆打原告,原告在無法與被告共同生活的情況下,于2011年4月5日離家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在婚前出資裝修婚房、購買家具及電器的費用;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胡甲辯稱,原告訴稱的婚姻經過無異議,其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戀愛后于2005年12月26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幾年來,原、被告為家庭生活瑣事等產生矛盾.2014年1月,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審理中,原告提出其婚前財產有:1、要求被告支付結婚前原告為被告裝修房屋的費用,但無書面證據;2、要求被告返還結婚前原告購買的家電及家具(包括電視機1臺、空調2臺、洗衣機1臺、電視柜1只、床1只、寫字臺1只、衣柜1只);3、要求被告返還結婚前原告為被告母親購買墓地支出的費用1,000元(人民幣,下同).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上述婚前財產均不予認可,提出不存在原告在婚前為被告房屋進行裝修的事實,而家電及家具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被告母親墓地的1,000元費用是被告支付的.
審理中,原告提出要求分割的共同財產有:1、婚后在被告住處南京市浦東新區大團鎮墩榮路XXX弄XXX號房屋后搭建了彩鋼板房屋1間,花費約30,000多元,具體由被告在操作;2、南京市浦東新區大團鎮墩榮路46房屋系被告老房子,原、被告婚后對該房進行了裝修,花費多少不清楚,具體由被告在操作.對此,被告均不予認可,并提出南京市浦東新區大團鎮墩榮路46房屋系被告父母祖屋,與原、被告無關.
審理中,原、被告均確認婚后無共同存款、現金及有價證,但原告提出婚后向原告舅舅借款40,000元及向原告小姐妹借款20,000元,現除歸還原告舅舅15,000元外,尚欠債務45,000元,還有欠工人工資15,000元以及婚后對外有共同債權85,000元,但所有的憑據均在被告處.被告認為婚后對外均無債權債務,并否認原告所稱的債權債務.
在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因原、被告雙方各持己見,故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等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訴求,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財產處理,因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返還婚前財產、分割雙方婚后共同財產及對外共同債權債務的請求均予否認,而原告又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財產請求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原告日后若有證據可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xxx某某與被告胡甲離婚;
二、駁回原告xxx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xxx某某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