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律師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但是到底應該何時聘請律師,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并聽取專業人士意見.
第一種情況:有可能并未犯罪的情況.人雖然被公安機關帶走或羈押,但并不一定意味著是一定就是刑事拘留.比如說是留置盤問,留置盤問應在24小時內進行,最長不超過48小時,在有可能是留置的情況下,可待48小時滿再視情況而定.如果改為刑事拘留則可聘請律師,如果治安拘留一般沒必要請律師,即使要進行行政訴訟,也可等拘留期滿再請律師.
第二種情況:構成犯罪,但較輕.這種情況比較多,如因鄰里糾紛、家庭糾紛或小額經濟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于案件較輕,有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應盡快聘請律師.以便律師了解具體案情,盡快辦理取保候審事宜.
第三種情況:構成犯罪,但較重.對于案情較嚴重,一般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況,由于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可待案件移送檢察院后再委托律師.此類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所起作用一般比較有限,而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此時就由律師介入處理.
另外,刑事案件的律師,一般還是請當地律師好一些.因為刑事案件必定要多次到司法機關及看守所,如果請外地律師不能及時辦理,又損失差旅費,而且當地律師對當地情況了解,辦理起來方便很多.很多人習慣找關系,寧愿花錢找關系處理,甚至寧愿花錢找關系也不愿請律師.實際情況是,正是因為很多人有這樣的想法,找關系已經形成了黑色產業鏈.其中的介紹人及標的人絕大多數都只是口頭承諾的很好,意在騙取錢財.現在的法律體系已經比較完善,即使真正花錢找到了該找的人,影響到最終處理結果的幾率仍然很小,絕大多數人花的是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