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罰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訓誡、罰款或拘留等.
可見,離婚時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是嚴重的.對此,在遭遇一方轉移財產后不能以非法對非法,即不能強行搶回這些物品,而應當及時向法院反映情況,經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對轉移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已經掌握了隱藏財產的地點,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便于今后財產分割后的執行.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
1、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該款項合理用途的,應當推定其仍持有該款并予以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2、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偽造的債務關系,企圖將偽造的債務變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