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分割共同財產
在未離婚的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在未離婚的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一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韋律師解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符合以下條件:
1.存在重大理由《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制度是《物權法》規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種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權法》有關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則.關于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物權法》規定的原則是,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僅規定了兩種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應當注意的是,應將“重大理由”僅限定為上述兩種情形,除本條規定情形外,既不能類推適用,亦不能擴大解釋,以避免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隨意主張分割共同財產,損害家庭穩定及影響夫妻共同財產保障功能的實現.如在判斷是否屬于第一種情形時,應區別當事人的不同主觀意圖.從主觀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或者偽造債務等行為應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為,通過上述行為,實現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因過失行為導致的共同財產毀損,不適用該條規定.
2.分割共同財產的前提是不能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只有同時滿足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方能獲得支持.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法定扶養人或法定贍養人醫療費用,一與保護債權人利益沖突時,也不能侵害債權人利益.因此,只有同時滿足存在重大理由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條件時,法院才會支持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婚內財產分割的權利規定,無疑對于充分保障婚內財產權利有著重大意義.給無法離婚、不便離婚、不想離婚的當事人快速尋求夫妻共同財產權利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徑.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時應注意:第一,此為不解除婚姻關系、不變更原夫妻財產制前提下的分割,當事人訴請分割的只是已經形成的現有夫妻共同財產,析產后,一方或雙方重新獲得的財產,仍是夫妻共同財產.國外多數國家和地區法律規定,婚內財產分割需以“非常財產制”為前提.也有少數囯家規定,婚內財產分割無需以分別財產判決(非常財產制)為前提,二者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在共同財產分割后,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而后者則繼續實行共同財產制.由于《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非常財產制,因而應當理解為分割共同財產后,夫妻對將來的財產仍然實行共同財產制.且繼續實行共同財產制,對于保護收入較低弱勢一方比較有利;第二,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人為夫或妻,第三人無此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