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產律師事務所
離婚訴訟中,婚前房產出賣后再次購置房產,法院如何認定?
離婚訴訟中,婚前房產出賣后再次購置房產,法院如何認定?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婚前價值200萬元的一套房產,結婚后出售產生自然增值200萬元,其用該400萬元又買了一套房子,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韋律師解答: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婚后出售產生的自然增值,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用賣房的錢又購入一套房子,此行為是否屬于投資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如果一方買的房子是用來自住,不宜認定為投資行為,離婚時產生的增值部分不能按照投資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買房的目的是投資經營,甚至屬于專職的“炒房客”,婚后又購置房產的行為就應認定為投資行為,所得收益自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司法實踐中,比較傾向認定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