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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政府法律顧問就是在政府領導宏觀科學決策上,對招商引資,立項談判論證等,為地方經濟快速發展,政府依法行政,解決處理重大信訪案件作出貢獻的團體.為規范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必須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著力打造以規范政府行為、參與行政管理、處理法律事務為核心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新機制.
一、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定位
為各級政府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應當把握宏觀,搞好服務定位,突出服務重點,注重質量和實效,為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定,創造和諧發展環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顧問服務.政府法律顧問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協助政府依法行政,對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及專項法律論證
政府在日常行政過程中,難免遇到各種法律問題,政府工作人員雖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但面對形形色色的社會現象,政府需要及時咨詢法律顧問.此外,對于政府的一些重要行政行為,一般會在事前進行討論與部署.在討論與部署過程中,法律顧問應當從法律的角度提出建議,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法律可操作性、法律后果及可能帶來的法律糾紛等從法律角度進行論證.在政府遇到行政訴訟后,協助政府對案件的法律關系、調處方案及訴訟方案進行分析,協助政府依法解決糾紛.
(2)受政府委托進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與論證
目前,政府規范性文件大多由政府職能部門起草與討論.由于缺乏法律專家的參與,部分規范性文件從立法技巧及可行性方面存在欠缺.政府法律顧問可以接受委托起草規范性文件,從實務操作角度及立法技巧方面保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同時,還可以就政府相關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論證,提出修改建議,使規范性文件更加規范與完善.
(3)對政府重大項目投資法律框架設計、起草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可行性論證
政府擔負著基礎設施建設的重大責任,這些政府項目投資大,投資周期長,涉及法律關系眾多,且往往關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項目的法律問題尤為重要.法律顧問可以作為項目的專項顧問,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可行性進行論證,設計法律框架.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協調相關各方的法律關系,起草相關法律文書,參與談判及決策過程.保障項目的依法進行以及政府資金的安全.
(4)協助政府預防及處理各種糾紛
政府作為一個主體,同社會其他主體發生經濟往來及其它民事法律關系是難免的.近年來,以政府為一方主體的經濟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賃、房屋拆遷、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問題,以及政府采購后的支付問題的糾紛十分普遍.而且,隨著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政府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時有發生.但是,政府作為這些案件的一方主體,在案件起訴前解決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長期以來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員,因此,訴前調解工作十分滯后.政府法律顧問的介入,可以大大減少政府成為訴訟主體的幾率,從而在解決問題的基礎上,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
二、明確法律與政策,政府與政府法律顧問的關系
法律顧問在提供法律服務時,遇到的不僅僅是法律適用問題.有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會問題交織在一起,遇到很多的問題可能就是政策的適用問題.法律顧問首先要熟悉政策,并對政策合法性的適用后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做出判斷,及時給政府提供風險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政府工作的全部活動就是依法行使職權.政府根據政府法制建設工作的需要聘請法律顧問.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顧問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均經協商后用契約條款固定,法律顧問則由政府聘請,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由此可見,政府與法律顧問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合同產生的契約關系,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
三、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基本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必須從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入手以保證工作質量,避免主觀隨意性.
(1) 建立對擬被聘請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人員的資格審查核準制度
應當從制度上明確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資格.理想的政府法律顧問人員組成應該是以公職律師為主體、法學專家和執業律師(非公職律師)為輔.公職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的主體是政府工作性質所決定,因為公職律師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經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成員,相對一般執業律師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準確把握政府工作的著力點,容易通過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圖準確地予以體現,能較好體現法律顧問的參與性、參謀性和顧問性.法學專家擔任政府法律顧問主要是利用他們精深的法學理論,著重對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與補充建議.一般執業律師則通過他們的訴訟經驗豐富政府法律顧問的服務手段.具體條件是:具備懂法律、熱愛政治活動、懂市場經濟、懂私權需求的基本素質,還必須具備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執業記錄等等.
(2)制定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一是要政府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政府法律顧問室(團)設在政府法制機構內.法律顧問室(團)在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二是明確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職責、顧問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紀律要求、責任追究等.
(3)政府應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納入政府中長期工作計劃和目標中,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定期對有關負責同志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4)根據形勢需要定期修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