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訴訟是指,守約方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違約需要根據具體的違約形態,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形態做了統一的分類和歸納,大致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將違約行為總體上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預期違約行為可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實際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履行地點或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以及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一)預期違約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規定的就是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明示或默示將不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
1、明示的預期違約
明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合同債務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的義務.由此可見,明示的預期違約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以明示方式,即債務人以肯定的方式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若債務人以不明確的意思表示出不履行將不構成明示的預期違約.其二、必須是預期,即違約發生在合同生活小至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其三、必須是實質違約,即債務人不履行的必須是合同的主要義務而非次要義務.其四、必須是無正當理由,即債務人的不履行必須在法律上無依據.如果因不可抗力、行使抗辯權等不構成明示的預期違約.
2、默示的預期違約
默示的預期違約是指合同債務人用其行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義務.何種應為構成默示預期違約,《合同法》及《民法通則》并無規定.一般指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有缺陷;債務人的信用有嚴重缺陷;債務人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二)實際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見,合同法將違約行為規定為兩種基本類型: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為債務不履行,或稱不給付.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又稱為不完全履行.
1、債務不履行
是指債務人未依債的本旨為給付以滿足債權人合同目的的狀態,通常包括給付不能和給付遲延.
(1)給付不能
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兩種情形.拒絕履行或稱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債務人違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給付不能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只不過是因為存在給付不能的事實而不能達到債務之目的.拒絕履行作為不履行的一種,我國《合同法》不要求具備當事人主觀過錯的要件,但事實上當事人在主觀上多存在故意或過失.對于拒絕履行,債務人是有履行能力,因此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遲延履行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狹義的遲延履行僅指給付遲延.給付遲延,又叫逾期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能夠履行合同而沒有按期履行.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做出履行時,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時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所以又稱為債權人遲延.債權人受領遲延也是一種違約責任,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與不能履行、遲延履行、拒絕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雖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履行行為,而不能履行、拒絕履行和遲延履行都屬于沒有履行行為的消極狀態.不完全履行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1)履行在數量上不完全,包括履行給付標的物在數量上不足,如貨物缺斤短兩、房屋交付面積有較大誤差.
(2)履行在質量上不完全,是指合同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不完全履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瑕疵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的或者規定的質量標準,包括品質、品種、規格、型號和花色等.對于這種不完全履行,可由法律規定或受害人指定一定的期限,使債務人修補或另行給付.但在債務人不予修補或不予另行給付時,或者在債務人的修補或另行給付仍達不到合同目的時,可構成違約.在債務人修補或另行給付超過合理期限時,又構成遲延履行.因此,不完全履行可以轉化為遲延給付.二是加害履行,又稱加害給付,是指合同債務人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債權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加害履行同時構成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因此,對加害行為,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加以處理.
(3)履行方法、方式不完全,是指債務人實現給付的手段或方法不符合法定的或約定的條件,如約定為一次給付卻分批給付.
(4)履行地點不適當,也就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地點不符合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