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有效期是多久?要約的有效期間是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也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時間,所以又稱之為承諾期限.在此期間之內,受要約人如果予以承諾,則合同成立;超過此期間未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南京知名律師事務所
在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方面,存在發信主義和到達主義之分,我國《合同法》奉行到達主義: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這里所說的到達,應該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可以接觸、控制的地方,并非是指到達受要約人的手中.
要約的存續時間應該視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如果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應按此期限計算;而在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時,如果是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及時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約人在非對話要約中未確定具體時間,則應以通常合理的時間為承諾期間,所謂通常合理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須的時間.